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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筹备汇报_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

tamoadmin 2024-08-06 人已围观

简介1.一场大型体育赛事对举办城市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2.8月宁波文旅场所疫情防控公告海曙区文化旅游及体育行业疫情防控公告3.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4.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5.体育总局即将召开赛事安全管理会议,此次甘肃马拉松体现出了什么?作为一个体育爱好者,体育赛事对城市发展的影响我是深有感触,我也相信每个人都有这种感觉,特别是超级IP赛事,比如世界杯、奥运会等这样的赛事,是很多城市都

1.一场大型体育赛事对举办城市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2.8月宁波文旅场所疫情防控公告海曙区文化旅游及体育行业疫情防控公告

3.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4.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

5.体育总局即将召开赛事安全管理会议,此次甘肃马拉松体现出了什么?

体育赛事筹备汇报_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

作为一个体育爱好者,体育赛事对城市发展的影响我是深有感触,我也相信每个人都有这种感觉,特别是超级IP赛事,比如世界杯、奥运会等这样的赛事,是很多城市都会争取的发展。

最近这几年,大家也能看到一个现象,体育赛事逐渐受到重视。比如上海就提出,要打造全球体育城市和体育赛事之都;南京提出,建设亚洲体育中心城市和世界体育名城;成都提出,加速推进世界赛事名城建设;杭州也提出过,要打造国际赛事之城。

一场大型体育赛事对一座城市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是从点到面的。

1、推进城市建设

这一点很好理解,大型体育赛事,肯定要把城市建设好,场馆、交通、通信、饭店等这些是不是要到位,这些可是支撑体育赛事成功举办的基础,也是国家或者地区经济、文化的综合表现。

像奥运会等国际性赛事,已经称为主办城市非常良好的发展契机,抓住这个机会,能快速推动城市建设。曾经的广东九运会就投资了620亿,用来建设基础设施,城市整体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这就是得益于大型体育赛事。还有众所周知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投资了1800亿,让北京的的综合面貌得到质的飞跃。

2、促进旅游业发展

体育的人群基础非常广泛,每场大型体育赛事可以吸引全球的游客前来观赏,间接带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迫使我们提升旅游业服务水平,旅游市场就能更加完善,给旅游业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发展机会。同时,大型体育赛事不仅会对当地旅游业产生影响,还会辐射到其他地区甚至全国。就问你,给不给力?

3、带动餐饮宾馆业发展

民以食为天,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就算体育赛事再重要,但饭总要吃吧,一般在大型体育赛事期间,城市一般会推出各种列美食文化活动,以此吸引参赛者们,餐饮从业人员的利润会得到显著提升,而且体育赛事会逼着我们优化餐饮业服务水平,这对我们当然是好事了。吃好了,肯定要住,很多人应该深有感触,特别是靠近赛事的区域,那真事一房难求啊。

4、提高人口整体素质

体育最直接的功能就是强身健体,同时,还可以陶冶情操。大型体育赛事可以促进市民们的凝聚力和责任心,市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这座城市的形象和发展。

如果一场大型体育赛事能够在你的城市举办,那你的内心一定非常自豪,很多服务岗位的人每天干活都有劲,就想把最好的姿态展示给所有来宾。当年北京申奥成功,登记做义工的超过了60多人,还掀起了一股学习英语的热潮,成了展现自己的舞台。

5、提升城市形象

现在很多城市都会接着大型体育赛事大力宣传自己,通过纸质媒体、互联网等,进行专题报道或者直播报道,对举办城市的历史、地理等做全面宣传,这显然可以提升城市知名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这个城市,进而扩大影响力。比如青岛当时就借助了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的机遇,让青岛更快地往国际化都市的步伐迈进。?

6、增加就业机会

这点其实非常重要,毕竟这是大家在一座城市生存的基础,没有工作怎么生活你?在就业压力和人员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一场大型体育赛事真的可以解燃眉之急,能提供很多就业机会。比如F1在上海的赛事,每年能提供一万多个岗位,不仅如此,还带动了周围200多公里的就业机会。

一场大型体育赛事可以让一座城市更有魅力、更有活力,极大地增强了其在国内外的影响力。赛事的成功举办,会让这座城市的软、硬件实力得到显著提升,加速推动城市现代化进程和全面科学的发展。

一场大型体育赛事对举办城市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  解读《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同时废止。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 《规定》出台的背景 1999年,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原交通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通航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保护有限的通航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4号令的实施也显现了诸多不适应。  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适应。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从事水上水下工程建设越来越多。据统计,“十一五”期,平均每天约30项,尤其是苏通长江大桥、港珠澳大桥等特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开工建设,施工作业在数量、规模、周期上都呈大幅增长的态势。特别是青岛奥帆赛、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水上活动和体育赛事频繁举办,活动规模与社会影响较大,参与人数人众多,水上水下活动与通航安全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调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4号令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二是在通航综合利用上的不适应。近几年来,桥梁、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设掀起新热潮,如长江上即将建成的大桥将达76座。与此同时,这些涉水工程的建设或多或少占用通航水域,工程建成运行与船舶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如大桥建成后,通航尺度受限,新港口建成,但锚地水域域严重不足等等。涉水工程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建设、港口规划、航道和航运发展等,按照4号令的规定,海事部门在涉水工程立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均明显不足,已不能适应涉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通航综合利用的需求。  三是在推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上的不适应。涉水工程的建设,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但部分工程建成后却存在管理主体不明、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大桥,建成后就存在管理多头或管理主体不明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广东“6.15”事故以来发生的多起船舶与大桥相撞事故,都不同程度地暴露了涉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另外,随着《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4号令也需要修改完善,以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要求。 《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事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保障通航安全。《规定》的实施,将对水上水下活动行为进行规范,最大程度消除施工、建设和有关活动中的矛盾,对通航安全起到重要保护作用,对航运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是有利于保护通航环境。《规定》明确主管机关在工程立项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方式和要求,通过通航安全影响审查、通航安全评估、通航安全报告等方式和手段,科学查找、防范风险,将有利于最大限度提升通航的综合有效利用。  三是有利于规范管理。《规定》明确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报备、实施等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规范了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将有利于规范水上水下活动行为,维护良好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并用列举法对水上水下活动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包括勘探、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二是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包括打捞沉船、沉物、科学调查等;三是群众性水上水下活动,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理解适用《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看该水上水下活动是否对通航安全构成永久性或临时性影响。 《规定》有哪些新特点? 4号令主要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范围、施工作业许可、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与4号令相比,《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4号令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扩大为水上水下活动,将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赛事、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同时明确了《规定》适用于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二是拓展了管理方式。《规定》在原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涉水工程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竣工验收通航安全报告相关要求,实现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引入了科研院校、设计单位,以及行业专家的科研、技术保障,在依法行政的同时,体现了科学管理。  三是突出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涉水工程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具体要求,也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要求予以了明确规定,基本覆盖了水上水下活动各个时期、各个主体,构建了比较全面安全责任链。 《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和要求?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规定》共三十九条,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关于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第一,从事水上水下活动,应依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向活动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第二,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三,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第四,发生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三个月以上不开工、提前完工等情形时,应及时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  二是关于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三是关于水上水下活动安全主体责任。第一,涉水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有关职责,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涉水工程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涉水工程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试运行期、竣工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第二,施工作业船舶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条件,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按规定进行作业,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 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做好协调工作。第三,对水上水下活动产生的障碍物、遗留物,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第四,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以便及时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是关于水上水下活动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发生自然条件、水域环境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并取防范措施。对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施工作业船舶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规定》还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违章行为及时通告。  五是法律责任。第一,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撤销许可,注销许可证;对未经许可、许可证失效、涂改许可证、未按规定报备四种情形应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对违反航行通(警)告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以上违法行为还可处罚款。第二,对未经许可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禁止任何船舶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搬迁或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自行承担。第三,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取相应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8月宁波文旅场所疫情防控公告海曙区文化旅游及体育行业疫情防控公告

一场大型体育赛事对举办城市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分短期效应长期效应,分经济分文化分精神面貌等多方面,以下简单说明:

1、申办过程,可能提高当地民众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改善整体社会精神风貌,申办成功后会产生自豪感,强烈城市主人翁精神。

2、筹办过程中,当地相关产业会获得较多商业机会,有机会获得更好的经济回报,带动相关产业更好发展,像建筑业,建材业,广告装饰等与场馆建设直接相关产业。

3、举办过程中,会极大刺激当地酒店、餐饮、旅游等服务业的发展。

4、赛事过后,留下的场馆,会带动当地体育产业的发展以及有利于当地居民全民健身兴趣的培养提高。

5、举办过程中,广泛的民众参与度,对于当地社会的向心力凝聚力是一个有益的机会。

6、大型赛事举办城市,可能的负面影响,场馆建设,赛事投资会对城市财政预算形成压力,结束后,会长时间有经济包袱,留下的场馆,利用不好,可能委会成本都难以保障,形成长期包袱,希腊雅典就是典型的反面教训。

因此,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最好的办法是提高人文精神方面的投入,场馆建设能够利用既有改造是最经济方案,不要好高骛远,打肿脸充胖子。保持举办城市经济可以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现在各个城市都在做好疫情防控,特别是文旅场所,游客聚集更是要做好防控准备,所以宁波发布通告,通知中有关于景区的防控规则,大家一定要遵循哟,下面是详情。

宁波明确文旅场所疫情防控重点

近日,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文化广电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各类文旅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做出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一)督促A级景区坚持实施“限量、预约、错峰”措施,确保游客信息可查询可追踪。严格执行扫码、验码、测温要求,督促游客执行好“一米线”、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对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项目和场所,要强化局部卫生管理和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人流引导和疏导措施,防止人员瞬时聚集。封闭式室内景点、演出场所等在顾客游览观看期间要设置巡查监督岗,由专人负责检查、提醒场所内人员规范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

(二)督促星级饭店、等级民宿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验码、测温,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严格餐具消毒,落实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提醒游客就餐时保持距离,非就餐时佩戴口罩,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

(三)督促公共文化场馆、上网营业场所、场所等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门票预约、实名登记制度,对进入人员严格落实测温、验码要求,落实佩戴口罩、日常保洁、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保持社交距离,减少人员聚集。

(四)督查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严格执行《旅行社有序恢复经营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要求,切实加强游客招徕、组织、接待等各个环节的疫情防控。加强行前排查,做好游客信息集、健康档案、检测登记,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和提醒。如果发生本单位组团游客与其他确诊病例(密接者)可能有接触或轨迹交叉的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并进行全面排查。近期不得组团前往中高风险和已有本地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的地区旅游,不得开展前往该类地区的“机票+酒店”业务和接待来自该类地区的旅游团队;暂停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出省职工疗休养活动。对发生的退团团费纠纷应及时处理。

(五)严格做好大型活动疫情防控。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文化活动以及大型会议、会展、体育赛事等人群聚集性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哪里举办哪里负责”的原则,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提前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在活动举办前,做好人员健康排查、防疫物资等准备,必要时开展核酸检测;在活动期间,做好活动相关人群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和就餐管理,加强活动场所内通风换气、清洁消毒,并充分落实应急处置准备和医疗救治保障,切实把好人员关、场所关、应急关。

(六)严格做好单位内部人员防疫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疫情防控各项措施,配备专人做好员工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异常症状报告等健康监测,督促健康异常人员规范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属地要求做好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积极推进疫苗接种。主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做好14天内有南京市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员工的排查登记,及时向当地社区报备,纳入社区管控。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出省报备制度,一旦发现有从中高风险地区或经研判决定视同中高风险地区的返甬人员,严格实行“14+7”健康管理。

海曙区发布文化、旅游、体育行业

疫情防控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文化广电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海曙区肺炎疫情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做好全区文旅体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A级景区

1.切实落实“限量、预约、错峰”措施,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75%;

2.严格执行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等要求,督促游客执行好“一米线”、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3.按规范要求设置临时隔离点,发现境外、中高风险地区来人及“红码”和发烧人员,第一时间上报处置。

二、旅游饭店、等级民宿

1.加强“小门”管控,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等要求,督促消费者科学佩戴口罩;

2.前台设置“1米线”,每日对重点公共区域消毒2次,并做好消毒记录工作;

3.严格餐具消毒,落实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提倡非接触式点餐和结账。

三、旅行社

1.暂停组团前往中高风险和已有本地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的地区旅游;

2.暂停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出省职工疗休养活动;

3.旅行社对外开放的门市部,要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要求,督促消费者佩戴口罩;

4.加强行前排查,做好游客信息集、健康档案、检测登记,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和提醒;

5.如发生组团游客与其他确诊病例(密接者)可能有接触或轨迹交叉的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并进行全面排查。

四、公共文化场馆和博物馆

1.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测温、实名登记等要求;

2.督促做好“一米线”、科学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3.实施流量控制,公共文化场馆所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博物馆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50%,团队不超过30人;

4.即日起各类线下活动一律暂停,博物馆暂停提供人工讲解服务,涉及已收取的活动费用无条件全额退款。

五、网吧和文化场所

1.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等要求,督促消费者规范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

2.强化日常保洁、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

六、公共体育场馆

1.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等要求;

2.强化日常保洁、通风等防控措施;

3.重点公共区域、健身器械做到每天中午、晚上2次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工作。

七、大型活动

即日起至八月底,送戏下乡、文体赛事、文化演出等人群聚集性活动原则上一律暂停。确需举办的,需报请属地镇(乡)街道审批同意,并落实做好各项防疫措施。

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对未接种疫苗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和提醒,务必确保适龄无禁忌症人群“应接尽接”。充分利用企业微信公众号、告示牌、LED大屏幕等载体,提醒游客、消费者遵守防疫要求和注意事项,营造疫情防控氛围。紧急信息第一时间向我局报送,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8月2日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院赋予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年度、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外事、会议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向院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综合性会议。召开全国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院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专业性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总局对全国专业性会议实行管理和审批制度。凡以总局名义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会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经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未列入会议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总局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以总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大型活动,总局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比赛、重大活动需总局领导出席,应纳入总局年度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总局领导出席赛事活动的,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列入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需总局领导临时出席的活动,须一事专报,并经总局领导批准。

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国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国),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

体育总局即将召开赛事安全管理会议,此次甘肃马拉松体现出了什么?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等信息。

第五章反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规范。

第五十六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机构。反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反机构依法公开反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意识。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反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反技术、设备和方法。

第六十条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国际合作,履行反国际义务。

第六章体育组织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

第六十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是团结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三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六十四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五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第七章体育产业

第六十九条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十条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第七十一条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

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七十二条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

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第七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地方发挥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七十六条国家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定期发布体育产业数据。

第八章保障条件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七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捐赠财产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七十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

第八十条国家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第八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

第八十四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八十五条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

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十九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九章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马拉松本意是让人们强身健体,达到身体健康的目的,但是,在甘肃的马拉松,却发生了重大的事故,这次的马拉松,竟然造成了多人死亡,这样的情况,是非常让人震惊的。并且,里面遇难的还有全国的马拉松纪录保持者,还有残奥会的冠军,这些人的逝世让我们感到悲哀。在选手们比赛开始的一段时间,天气就从晴天转变成了大风天气,并且还有冰雹的产生,这样的天气让大部分的运动员失联,之后发现的时候,已经身体失温,造成了的生命的流失。

因为这件事情的发生,体育总局即将召开体育赛事安全管理会以,这次的马拉松比赛体现出了什么?又能告诉我们什么?

首先,这次的马拉松比赛,主办方没有了解好天气的状况,而且气象局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天气变化,所以,对于这种天气的土壤到来,大家是毫无防备的,因此,在面对这类事情发生时没有做到及时的处理,从而导致很多运动员因为错失了最佳的救助时间而去世,所以说,在以后准备体育赛事的时候,一定要关注好天气的变化,保证好各位运动员的安全问题。

其次,这次的山地马拉松比赛中,运动员们出发之后,并没有随行的救护的车辆,而且跑步的路程上也没有专门的人员守护,所以,即使运动员们发生了突发状况,也是没有办法即使救治的。所以,在运动员们的定位系统显示运动员不再移动的时候,人们才会意识到运动员出现了意外,在联系其他运动员发生失联现象的时候,才会意识到事情的不对劲。这样,就会错过救治时间,说明主办方没有规划好运动员的安全问题。

所以,在以后举办体育赛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好运动员们的安全问题。